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而引起的分割夫妻按揭房产纠纷案,依法判决一方享有按揭房产的使用权。蒲某与刘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2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3月生育一小孩。婚前,蒲某以按揭贷款(约定15年还清)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2010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均愿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对尚在还贷过程中的房屋发生争议。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搬出房屋,自己愿意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房屋产权由自己享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法院应予支持。蒲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该房屋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即办理按揭手续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按揭贷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鉴于原、被告的小孩随蒲某一起生活,且该房屋是蒲某在结婚前购买的,支付了首付款并偿还了部分贷款,加之双方不能就该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按揭房产由蒲某享有使用权,蒲某将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份额的一半补偿给刘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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