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的计算,应在借款人购建住房价值的可贷额度内,按借款人夫妇双方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倍计算,若其中一方在管理中心本级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合并计算,南平市本级(含延平区)为30万元。贷款比例以实际购买房屋的价值和不同房屋类型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实际付款价的80%;
(二)购买钢混结构二手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计税价的60%;购买砖混结构二手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计税价的50%;
(三)自建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省内异地购房并用南平市自有住房提供抵押的,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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