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再如,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卫生部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其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了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机构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收容教育所,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收容教育所还要对被收容人进行强制性的医疗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治疗。同时还要对被收容者进行强制性的法律、道德教育,并迫使其进行一定生产和劳动,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4、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经过延长后一般不得超过1年。经过强制戒毒后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劳动教养措施。
以上几种强制措施外,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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