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由什么构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由以下要件构成的:
1、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2、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主观上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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