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翟某宏反映,自己的哥哥翟某浩是名老工伤,因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每个月要少拿200多元钱。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这部分差额应由企业补足,但企业却一直不给。
翟某宏说,翟某浩在1969年受工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35年来,哥哥一直躺在床上,生活全由别人来照顾。由于种种原因,哥哥一直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每个月732元钱的抚恤金,其实是从社会统筹养老金中发放的养老金。但这些钱,要比按月发放的工伤抚恤金少200多元。翟某宏向记者出示了南京市政府于2001年颁发的192号令——《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他说,按照文件上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有关定期工伤待遇低于本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翟某浩每个月还应多领200多元才对。
翟某宏说,随后他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要求能按照192号令的待遇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翟某浩没有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这200多元的差额应该由单位补足。于是,翟某宏又来到翟某浩所在单位——白下区建筑工程公司水电安装处。单位给翟某宏的答复是,并没有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解释,单位不可能另外多发200多元给他。事情到此,翟某宏不知道哥哥的抚恤金差额该由谁支付。
白下区建筑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杨姓负责人说,192号令的相关规定,他已经全部看过,按规定,翟某浩将逐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他的抚恤金,由统筹基金统一发放。翟某浩现在还没有纳入这个体系,在这个过渡期,他的抚恤金差额部分,192号令没有规定应由单位补足。劳动局也没有下发有关192号令的解释文件,规定这部分差额应由单位补,所以单位不可能随便多出200多元,补足翟某浩的差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刘副处长说,企业是在推卸责任。他说,首先,192号令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有关定期工伤待遇低于本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据此,翟某浩的待遇应当提高。第二,定期工伤抚恤金只有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来支付,应该享受定期工伤抚恤金待遇的老工伤,因为暂时未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所以不属于政府支付的范围。这部分定期工伤抚恤金差额,企业必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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