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先订婚再领证,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于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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