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时间:2023-08-27 18:40:1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54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

1954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一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该制度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公民,均需服役一定期限的兵役。兵役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即服役期限为2年的兵役,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即服役期限为3-5年的兵役。义务兵役和志愿兵役均具有法律效力,服役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

1954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规定了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该制度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公民,均需服役一定期限的兵役,兵役分为义务兵役和志愿兵役,均具有法律效力,服役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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