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精神折磨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案情总结:从法律上讲,郭的丈夫和第三者如果具备重婚的构成条件,当负刑事责任。即使构不成重婚,郭女士也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精神痛苦的根源。案情叙述:40岁的郭某某感到非常痛苦—————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她的面进了卧室。她家的房子虽然不大,却是两人通过努力于4年前买下的。可如今,这个家不再是她和丈夫、女儿三个人的家,而成了一个痛苦的精神刑场!那一天,女儿哭着说,爸爸有了第三者,是我同学的爸爸看到的。当她质问丈夫时,他竟然不耐烦地说,哭啥?不告诉你我有女人,是照顾你的情绪。一星期后,丈夫回家时带着一个30岁出头的女人。那女人像主人一般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郭去厨房倒茶时,却听到卧室门关上了。她冲到客厅,看到那扇紧闭的房门,眼泪不禁在眼眶里打转。之后,丈夫带那女人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女儿为此不回家,成绩越来越差。郭女士问:丈夫的行为对她和女儿的精神构成巨大的伤害,这难道不算是一种家庭暴力吗?律师提示:家庭暴力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人身攻击和人身伤害。郭女士遭受的是其丈夫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带给她非肉体的精神伤害。这种伤害建立在具有亲情的人们之间,她丈夫的逻辑是你不接受,你则痛苦。郭女士长期受到丈夫的这种情感心理压制,进一步的后果是成为极度的精神痛苦,这种纯精神的痛苦非一般的人身伤害可比。从法律上讲,郭的丈夫和第三者如果具备重婚的构成条件,当负刑事责任。即使构不成重婚,郭女士也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精神痛苦的根源。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婚姻家庭纠纷,受害者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在举证问题上显得不力和被动。如何增强被害意识,如何及时寻求帮助,如何保全相关的证据,现在已成为法律专业认识和社会学家日益关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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