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经审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立案:一,有犯罪事实的;二,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该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接案的公安机关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足以达到刑事责任的,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公安机关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三天内送达控告人。
经侦大队立案但不抓人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那么,经侦大队立案但是不抓人怎么办呢?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2.向法院提起诉讼。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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