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因其他非自身因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并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种认证记录,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等。2、双方交流的信件和各种会议,会谈纪要。3、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相关文件及工程照片。4、气象数据、工程检验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和政策文件。6、签证由发包人或工程师签字。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9、与工程相关的图片和视频。10.备忘录,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且请书面确认。11、发包人在投标前提供的现场资料及参考资料。12、其他,比如官方发布的价格指数,汇率,规定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依据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我们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而这两个等级是通过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结构安全取样检测结果做出来的划分,各地有各地的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具体标准要有验收人员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全文7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