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对这种死亡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韦某的死亡应属意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他人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两者对死亡结果都存在间接的因果联系且都因没有预见而导致他人死亡。但两者仍有较大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本案中,何某因怀疑郁某等为抢劫人而殴打,导致摩托车失控致人死亡,何某的侵害对象是郁某等人,对韦某的死亡并无意识或主观故意,对韦某的死亡结果根本无法预见到,而并非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能预见而未预见。且在本案中,何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罪。因此,对于韦某的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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