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公安局关于非法集资的通知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收取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的客户经理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现将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或者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客户经理或者其他人员协助他人非法吸收社会资金或者变相吸收社会资金,收取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起诉标准,是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上述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并退还代理费、福利费、返利费、佣金及佣金等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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