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期到期后,应停止经营。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给予以下处罚: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企业名称)系、和(姓名、身份证号码)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企业,已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有效期截止日应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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