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对于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情况,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关于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达到诈骗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诈骗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而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对诈骗人民财产的犯罪愈加重视。虽然诈骗犯有诸多手段,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对打击诈骗罪行刻不容缓。内蒙正是属于人多且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所以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下,由各职能部门执行监督,全力打击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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