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
时间:2023-03-13 08:41:12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量刑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法定标准,但接近该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一、播州区土地使用者违规用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轻者罚款、恢复原状、退回土地;如果涉及农用地,重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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