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拘传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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