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不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3-06-25 19:01:09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8、主要辩点:被告人执行单位决定,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他人擅自挪用资金,被告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9、主要辩点:案内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挪用的资金支付退货款的行为实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要求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单位财务出纳利用自己保管资金的职务,挪用或者借贷公司的资金给自己或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给单位,或者是数额较大,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不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怎么区分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是:

1.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2.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实物。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单位实物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会计掌握着单位的财政大权,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还要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否则很容易违反组织纪律,触犯法律。4月17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高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2011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以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利用担任某乡镇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之便陆续将村里的青苗费、补偿款等集体资金,共计约两千九百万元存入该账户。2013年12月,为帮助某联社主任完成存款任务,高某再次以个人名义开户并存入集体资金两千六百万元。期间两个账户产生的利息合计一万余元并没有计入村帐,而是被高某个人使用,高某没有意识到集体资金的存款利息也是集体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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