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女士:我和丈夫2004年结婚,2005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向我的父母借了15万,没有给我爸妈打欠条。现在我们打算协议离婚,但在房产分割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我觉得那15万应该先从房价中扣除,然后再平分房产,但我丈夫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请问我究竟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律师回复:首先看向父母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借条,如果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借款事实,这笔钱要先归还债权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进行分割。如果不能确定是向父母借款,那么这15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从折价后的房款中扣除。此外,如果这是父母赠与子女购房的,那么子女要证明,父母所出的房款是明确赠与她一方的,否则就被看成是给双方的。这一点与婚前赠与有所区别,婚前所赠款项除非证明是给双方的,否则就认定为是给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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