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时间:2023-02-28 20:10:51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据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基本的结算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商品流通、劳务、技术服务等日益频繁,需要运用票据进行支付和结算的交易日益增多,票据的支付作用、汇兑作用、流通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但是,由于管理监控上的不健全、不严密,犯罪分子乘机伪造或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票据也成为经济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计算机扫描等先进技术伪造企事业单位的印鉴、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制作假票据,利用先进的“退色灵”等技术涂改票据、变造票据,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银行本票或银行账号和存款证书等,在实施诈骗前常常经过长时间的谋划,事先选择作案目标单位,然后寻找中介人或直接上门洽谈交易,并设计被害人在核对时有可能发出疑问的应答,最终实施犯罪。且明知其伪造、变造的票据最终将会被识破而罪行败露,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旦诈骗得手,即将所骗得之物低价抛售后逃匿,或迅速携款逃窜。这种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令人防不胜防。现实生活中,票据诈骗的主要犯罪手段有:

(1)利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事先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制造成假票据;犯罪分子则穿戴阔绰,出手大方,伪装成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总经理、业务代表或被委托人行骗。

(2)利用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以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重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而制作新的票据。如利用手中掌握的他人的小面额支票,采用先进手段涂改成大面额的手法,使受害人凭目测无法识别其涂改情况,而从受害人处骗取巨额财物或从出票人银行账户内划走资金。

(3)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此类案件较为常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签发空头支票,尤其是先付少量现金再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诱骗企业或个人逐步钻入圈套。

(4)利用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已过期、无效或被宣布作废的票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

(5)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如使用窃取的票据、使用骗取的票据、使用他人遗失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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