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有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4张欠条的落款时间分别明确指向2001年8月17日、2001年12月9日、2002年4月2日、2002年5月11日,上述四个时间点是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原告知道被告没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违约时间,被告已经初步证明原告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2年5月11日。原告认为,从4张欠条的文义上看,第一张、第二张欠条的下方明确由被告书有无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可以证明是被告2001年12月9日之后书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就该时效中断的事由、具体时间负担证明责任。第一张和第二张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只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此时,原告应当对第一、二张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体书写时间及其陈述的于2003年—2006年阴历12月25日—30日之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遗憾的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印证其主张,对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体书写时间是否起诉前2年内书写,也碍于鉴定费用、内心不能确信等因素,在法院明确告知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后拒绝提出申请。承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于诉前2年内发生过中断事实证明责任的原告,在没有证据并且其所主张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仍然真伪难辨时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9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