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2]21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明确稽核、核查任务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2002年度全省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大造声势,增强力度,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保质和保量完成征缴稽核和领取资格核查专项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年初稽核工作计划和此次专项任务要求,调整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抓好落实。各市、州的稽核、核查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保局备案。4月中旬前由省社保局分片组织对稽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稽核、核查组织实施阶段,省、市、州两级要分别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帮助指导,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以保证全省稽核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9月20日前汇总稽核、核查工作情况,提出书面情况报告,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森工安置批次按《森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并报送省厅和省社保局。
三、严格稽核、核查程序,依法办事。各地在稽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法仍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川劳社险[2001]14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川社险[2001]14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等文件规定和程序的要求进行。稽核中发现参保单位违犯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四、报告制度。各地实施稽核工作的进度情况,要按照省社保局《关于修改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情况月报表的通知》(川社险审[2002]1号)文件的要求,将专项稽核的有关数据按月列入月报表填报。同时,已被稽核的单位名称在当月报表中注明。稽核、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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