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拘留由谁负责?
时间:2023-04-18 15:53:37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案件的拘留由谁负责?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二、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1、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3、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4、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6、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7、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我国一般的拘留分为两种,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一般行政拘留的时间不会超过15天,且不会在个人的档案上留下案底。但刑事拘留的时间不会超过37天,而且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可能会有判刑的可能。并且不能和自己的家属进行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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