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宣告无效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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