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达到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诈骗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并具有《诈骗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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