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试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3-06-08 17:31:22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立足中国考试制度之现状,从试题的特殊性质出发,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试图针对试题这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自己一点看法。

[关键词]试题作品独创性

引言

在上网查询今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时,笔者意外地发现中国普法网上赫然写着: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独家公布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然而百度搜索的结果显示人民网、搜狐网、雅虎网、中安网等数十家大小网站也公布了2005年司考试题,却未见任何有关授权、许可的字样。这不禁让人联想起2001年发生的美国ETS诉新东方著作权侵权案,这在当时曾引起有关试题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大讨论,但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息。

一、司考试题应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些人曾试图以新东方案为例论证试题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他们大多都是从试题是否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出发进而得出上述结论,如果按照这种结论推演下去,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各种历年真题汇编,网站上铺天盖地各类高考试题,考研试题有哪家是经过授权的呢?难道会有如此大规模明目张胆的侵权?对此也有人提出过质疑,并进而提出试题在中国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因:美国人出题不在多,在于精,在于创新,从形式到内容的创新。每出一道题都想要考察学生的诸多素质。而在中国,老师出题多数时候千篇一律,堆砌题量,毫无创新。笔者赞同以上关于中美两国试题的质量差距,但笔者认为真正的原因不在试题的质量,而是在于中美考试制度之不同。我们不妨以司考试题为例与TOFFEL试题作比较,不难发现前者属于委托作品,原理上著作权为司法部这个政府部门所有,而后者属于ETS这个美国民间(考试)机构所有,虽然我国著作法对此并无详细规定,但依大陆法系的观念,几乎都不承认政府作品能够成为著作权客体在内,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5条也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

此外,从古至今,考试制度虽几经演变,但其作为一把标尺在考核与选拔人才等方面的作用却从未动摇过。所以试题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不同于其他一般作品。其他作品往往是社会的精神财富,并蕴涵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试题并非供人精神享受的精神财富,而是社会的必需精神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可以没有小说,但是不能没有试题。正因为试题所承载的这种特殊的社会职能这就决定了一旦赋予了作者以著作权,权利就有被滥用的危险,这一点从新东方案中可见一斑。(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ets在美国、加拿大以及韩国、日本分别出版了相关试题资料,而在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关的授权出版组织)除此之处,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弊端,如版税带来的问题,因为羊毛终归出自羊身上,这笔费用注定要由考生来承担,而作为考试的组织者,政府部门有义务保证每个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而享有平等的知息试卷样题和往年真题和的机会。当然还有些人表示,政府不收版税,这些钱不是同样还是被出版商赚去了,然而国家不与民争利这个潜规则还是应该遵守吧?又如试题重复的问题,因为某些知识点重要性,可能某种考试要经常考到,每次都要花样翻新多少有点强人所难了,移花接木乃是常用手法,如司法考试就曾直接引用过当年法硕考试真题,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法操作,则需要事先取得原作者同意,则势必会给试题的保密性带来隐患,事实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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