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销售委托公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如夫妻共同到公证处委托;
5、公证处要求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将上述材料带到公证部门申请,经公证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领取公证书。公证书按照司法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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