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时间:2023-05-02 22:00:27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公司违反法定减资程序,通过法定减资决议进行实质性减资,削弱了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资本不变原则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资本总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险金额。”这种设计的逻辑是,通过充分的披露和公示,债权人可以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威胁,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提前获得还款或担保,从而规避减资风险,特别是公司股东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本次重大减资,如何确定减资的有效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的“应当”应当解释为强制性规范。根据公司法理论,强制性规范可分为有效规范和管理规范。管理规范大多是出于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不一定无效。减资程序不仅具有程序性的意义,还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和股东实体权利的配置和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减资程序也具有实体价值。因此,在协商机会不平等、股东自治受到阻碍的情况下,法律将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设定为强制性规范,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公司法领域法律行为的效率和可预见性,确保通过适当的程序实现正义。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但该规定关系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强烈目的,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强制性的效力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应受到其违法性的影响。效果只能是绝对无效还是完全无效?笔者认为,法院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无效性进行积极审查认定,可能有悖于他们的意愿,应当遵循“不作为,不作为”的原则。被保护债权人违反减资程序决定减资行为的效力,可能更符合法律目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的诉讼,也可以提起使公司减资无效的诉讼。公司尚未完成减资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求权,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债权人向公司申请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公司减资无效,以使公司资本恢复到减资前的状态(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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