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开始
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因老、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死;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死者的经济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死者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死者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死者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议程。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
二、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它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三、继承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