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清算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4-12 19:02:40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规定法人清算程序是什么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目前并没有系统的关于清算制度的法律规定,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等内容也都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尤以破产法规定的相对详细些。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需要安装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但企业尚没有达到破产情形、也不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时,当发生了法人需要清算的情形时,比如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来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什么是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三、清算组有哪些职责

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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