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股权确认之诉如何列被告的
公司系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产物,公司的人合性问题成为待确权投资者股东身份确认的主要障碍因素。换句话说,正是由于公司的多数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绝认可待确权投资者的股东地位,才导致纠纷的发生。但是,在此类确认之诉中,阻碍其股东身份与股权确认的股东并非是适合的被诉主体(被告),而是应当选择以公司作为被告。因为在已设立的公司中谋求确认自身股东身份的,其投资法律关系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理论。《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股东资格及股权之诉中,适合的被告为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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