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不一定有义务还。法律规定,夫妻单方借款的一般是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单方借款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生产经营,那么另一方就一定有义务还,否则可以不需要还。
夫妻借钱经营服装店离婚后债务共同偿还
9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被告李X兰、刘X强连带偿还原告陈X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00元。
被告李X兰和刘X强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因需要资金周转,刘X强便于2008年5月2日找到朋友陈X强,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陈X强借据。2009年10月21日,李X兰、刘X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借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的由女方偿还。离婚后被告刘X强外出打工。2010年3月2日,原告陈X强得知两被告离婚后,多次找被告刘X强未果,被告李X兰以其和刘X强对债务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X强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刘X强,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刘X强的个人债务,故该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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