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取得
时间:2023-06-19 17:04:28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注册方式,即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据此,商标只有经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且即使是未使用过的商标,也同样可以申请注册。

(2)使用原则,即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据此,商标只要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即使不经注册也可取得商标专用权。一些采使用方式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但是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作为基础。对商标进行注册仅仅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增强,并不涉及权力的归属。

(3)混合原则。这里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商标权须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已注册的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二是在确认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允许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允许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只能自己使用或连同企业一起转让。

一、注册商标什么情形下会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也称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商标权,不再享受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如原商标所有人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再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终止的情形:

与商标权的取得一样,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或当商标权人有贪污行使权利,或违反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就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因合法转让,或贪污继承,使转让人、被继承人博学的人商标权的情况;也规定了商标局的注销或撤销原注册商标,从而引起商标权丧失的各种情况。

注册商标因被注销或撤销而终止。商标局注册商标,一般是因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了某些条件,使商标权自动终止;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是因商标所有人违法使用商标,而受到的一种行政处理,是强制终止。前者是商标人自动放弃权利,后者是生管机关依法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1)因注销注册商标而终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出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权所有人仍不申请续展注册,或虽申请续展但未获核准的;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是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解体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2)因撤销注册商标而终止。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商标局可以强制撤销注册商标:

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条款的;

②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拒绝改正的;

③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自行转让商标的;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⑤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

⑥对核定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⑦商标注册人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⑧商标所有人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如伪造书件欺骗注册、将已为人知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等)骗取注册的;

⑩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

因以上原因而被撤销注册的商标的,如当事人不服,除第10种情况以外,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不当商标复议申请书》1份,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处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加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的规定,凡因使用《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和使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商标,以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成立而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了同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商标注册证实是做什么用

我国对于商标是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那么商标注册究竟有什么好处呢?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过程当中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的好处就更加明显了。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就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是所有品类的商品或服务他人都不可以使用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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