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
2、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每月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手续的办理时间
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恢复、中断手续及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有关养老保险手续,在每月10日至25日办理。
随时办理职工调出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以及出国定居一次性支付手续。
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各行业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将下季度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省社会保险中心对本月办理的各项业务进行结算汇总,并相应调整制订征缴拨付计划,在此期间,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外,一般不对单位办理日常业务。
各行业单位可根据上述时间安排和日常业务发生量的大小,定期到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手续的通知(豫劳社险[2000]9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1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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