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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修订重新发布)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的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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