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一、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
1、采光权的含义:
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益,建筑物建设时都有相关细则明确建筑物间空间距离,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居住在房屋内部的人员都可以依法维护。
2、采光权的标准:
(1)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
(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被侵权后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
(1)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如果权利人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但这里的侵害指的是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
(2)可以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被侵权人应该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
(3)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被侵权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已经建筑好的房屋,无法进行排除妨碍的,应该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二、国家关于挡光补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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