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审查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2.申请企业是否已经更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项,达到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进入移出程序的企业是否达到移出条件
若达到移出条件,则提交审核人审核,若达不到移出条件,则返回到受理人处重新处理。
进入移出程序的企业是否达到移出条件
若达到移出条件,则作出移出决定,若达不到移出条件,则返回到受理人处重新处理。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B026、B027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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