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
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抵押凭证等。
除此之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各筹资主体所发行的其他各类债券,如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代位权。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可以抵押财产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六)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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