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是可以采取羁押的方式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法律规范对羁押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羁押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会构成超期羁押,一旦此种情形出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获得国家赔偿的请求。
超期羁押投诉的部门是
超期羁押投诉部门是法院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当地法院的检察部门检察科或民行科举报、法院的上一级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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