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缓交怎么申请
1、起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
(一)缴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证明起诉人有因难的证据。
(二)由审查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有关司法救助条件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困难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处,由立案庭庭长进行审查,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意见后,又将意见报院长处。
(四)院长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字。
(五)打印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对申请人进行缓、减、免诉讼费并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二、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谁进行缴纳交纳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