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失信影响提拔?
时间:2023-04-24 18:41:37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理论和实践已有说明而无须过多注解。在一个全覆盖的社会诚信体系之下,自然不允许有不受限制的特殊群体。农民工也好,公务员也罢,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一样,都应为失信而付出代价,比如就业受到限制,晋升面临困难。若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做到起点公平,一视同仁的话,差别化对待的结果就是暗窗林立,无以为效。

时下的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瓶颈和障碍在于,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之地。有选择的执行,使诚信体系成为治理别人的手段,而对于治理者却缺乏必要的约束。比如同样是承诺,若一个公司职员对客户的某项承诺没有兑现,就可能被罚款甚至解聘;而若是一名公职人员,即便在人代会上向代表们作出了庄严承诺,失信了也可能毫发无损。否则,现实中就不会存在大量的半拉子民生工程。

当然,公务员失信的表现很多,比如一套班子一套人马,一套人马一套政绩,前任不管后面洪水滔天,后任不管前任繁花锦簇,只编织自己的一片天地,最终导致了政府的失信,其他诸如政绩治水、形象工程等,都是公务员失信的现实写照,并形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故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以公务员诚信为重要内容的政府公信为关键。时下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少,比如各个行业和领域实行的黑名单制度,在实际中最终都沦为摆设,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诚信没有发挥作用,惩戒机制对政府失信约束失灵。

公务员失信影响提拔本应成为常识,而且这样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加公开和透明,以全面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有机会查询和监督,并让其他惩戒机制共同发挥作用。若只是隐藏于内,有选择地执行,无疑对公众是最大的失信。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传统习俗来说,公务员失信都表明其道德品质有问题,跟德才兼备的岗位要求完全不合,理应受到惩戒甚至丢失饭碗。若连法律法规的要求都未能得到执行,诚信体系建设若不能坚挺起来,其前景恐怕也难言乐观。唐伟

拿公务员开刀画龙点睛

广州市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先拿公务员开刀,这才真正是壮士断腕,打造社会公平公正秩序的大改革,这样的改革有利于破除政府公务员自身存在的恶疾,提升政府的廉洁形象,也是体现政府工作诚信的一项新举措,这项工作的开展,值得群众期待,更值得群众点赞。

政府建立诚信体系,公务员就要做表率,就要勇于担大责,况且公务员讲诚信也是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有的素质,但在实际表现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无论在工作、生活还是在学习中都不能做到事事讲诚信、时时讲诚信,正是这些怪象存在,不仅仅让公务员个人的形象受到冲击,同时让政府的形象也受到广大群众的质疑,因此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公务员必须自己做出榜样,这样才能够打造公务员的公信力、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够让公务员的形象引领这个时代。今天广州市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工作中,对公务员队伍进行严格要求,真正是将改革引入到深水区,给公务员的头顶上戴了紧箍咒,让公务员本身不得不严格要求自己,督促自己进步,让自己从全面上得到提升,这个诚信体系的建立相当给力,并为打造政府清正廉洁形象保驾护航。

当然广州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的同时,更要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做到实事求是,做到按建立诚信体系的标准办,对于不讲诚信的公务员,就要按照相关的考核办法进行落实,切不可只是将各种制度挂在墙上或者是放在档案盒里,最后的结果只是雷声大雨点少,让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成为时代的笑话。苗凤军

有些难为公务员

目前的社会诚信或征信系统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除了公众熟知的信贷环节之外,诸如水、电、气等民生项目欠费等也被一些地方列入征信系统中。据介绍,上海还将窃电、恶意欠费等纳入征信系统;湖南浏阳则将欠税赖账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广州市更是力争在几年后实现社会诚信体系的全覆盖,这都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面对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征信体系是不是应该直接与公务员奖惩、提拔晋升等直接挂钩,值得商榷。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其可能的不诚信行为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身为普通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是身为公务员时可能的不诚信。如公务员在岗位不尽职、办事拖拉,在审批事项上吃拿卡要,甚至那些看起来轻微的迟到早退等,都应该算是公务员的不诚信,也与公权力和公职身份直接相关。针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与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相结合,就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而那些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如一不小心拖欠了电费水费等民事不诚信行为,就不应该与其职务职责和提拔与否相联系。这才是客观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公务员有公权属性,但他们的另一种普通公民的身份也不应忽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和承认公务员不是完人,他们在履行公务之外,也可能也可以像普通公民那样谈对象失约、穿比基尼相亲等等。这才是真正的公务员的定位,也是客观现实的公务员定位。

在社会诚信面前,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特殊公民,无论任何人、什么官阶,都应该一视同仁,就如银行机构对于任何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实施的禁贷惩戒,可以适合于任何公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单纯拔高某一群体的道德尺度。公务员也是人,公务员也会不诚信,科学合理的做法是恰当区别公务员群体不诚信行为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诚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换言之,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的不诚信可以与职位升迁挂钩,而与职务无关的公民身份的不诚信行为应按照普通公民对待。让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之外,当好家庭角色,当好丈夫、妻子、儿女,像普通人一样看待他们的诚信,有什么不好吗?毕晓哲

建档不能自说自话

制度目的是好的,现实中的操作究竟如何,恐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部署。根据《规划》,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部门为政府部门,这也就意味着诚信档案如何建、怎么建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那么,诚信档案建立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避重就轻或者躲猫猫的情形,令人深思。更何况,人情关系羁绊下,相关领导权力的滋扰下,是否会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的猫腻,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种担心并不多余,诚信档案建立的话语权由公权部门掌握,外界公众对于公务人员的具体诚信情况根本就无从知晓。公务员是否被惩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都属于内部的操作。即便确有其事,诚信档案中能否全部如实记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缺乏外部的监督,屏蔽了诚信档案所需要的阳光,诚信档案的质量能否符合公众预期,还需要认真解决和考虑。

具体而言,克服自说自话的弊端,主要在于:一方面强化诚信档案建立的权力制约,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兜底,为诚信档案管理参与人员戴上紧箍咒,避免出现责任弱化情形。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不诚信行为和现象,只要不涉及隐私或国家秘密等情形的,应该予以及时公布,强化外部的监督和制约。

假如能够避免自说自话的档案构建模式,让档案的诚信情况透明化,就能为制度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产生预想中的效果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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