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与生育权利的冲突问题
时间:2023-07-01 18:14:42 3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其中,夫妻协议应理解为积极行使生育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由妇女承担。妇女在怀孕、怀孕、分娩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比男子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当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甚至冲突时,一般都要比女性付出更少的报酬,必须优先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法律应优先考虑尊重妇女的生育意愿。

女人执意要离婚怎么办

女方坚持要离婚的,可以和男方进行商量,男方也同意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男方实在不愿意离婚的,女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李某与张某的婚事遭受到家人的一致不同意,夫妻感情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婚后俩人感情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再离婚,将后导致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更加复杂。因此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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