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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