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有否附条件。离婚不允许附条件的原因主要有:
1、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属于必须立即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效力极不确定的状态,婚姻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存在,要么解除;
2、离婚协议中的附加条件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任何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婚姻、离婚、收养、收养关系解除等。,都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附范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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