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规定
时间:2023-04-01 18:33:48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犯人在服刑期间得重病怎么办

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得了病,由监狱负责治疗。

如果病情严重,或者严重传染病的,经监狱管理部门上报,可以申请办理保外就医,由近亲属给予治疗。

犯人在服刑期间有生病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力。

二、监狱的功能作用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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