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的联系:
1、犯罪主体存在共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传统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网络盗窃犯罪主体也只需符合一般主体要求即可。
2、主观罪过存在共性。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均具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盗窃犯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且数额不大、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要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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