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新规司法解释如何
时间:2023-05-07 17:04:19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债券或者其他形式募集资金,偿还本息或者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返还投资者

但是,在现行法律中,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等四种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涉及较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是我国最严重的非法集资罪之一,根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以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论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3.承诺偿还本息或者以货币形式支付回报,一定时期内的实物或权益

4.吸收公众资金,即非特定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析,所谓向公众公开,是指通过各种渠道直接传播信息,或者允许信息传播,不仅包括解释中列出的渠道,而且针对互联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向社会公开,为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的资金,很容易理解和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声称给予公众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形式多样,相对难以认定,频繁翻修和故意逃避法律制裁。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一些案件,如:

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资金回笼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委托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的,以虚假转让股权、出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备资金真实内容的,以借入境外资金、出售虚假资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操作,没有真实的内容和目的,但实际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有具有一定数额或者情形的,才能构成犯罪。《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件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件以上的,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集资诈骗罪。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本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和达到法定数额。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集资诈骗罪也是非法集资罪的一种,目前是一种高发犯罪。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解释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隐匿、毁坏账户的,或者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虽然集资方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同或者近似,但需要通过诈骗手段来实施。所谓利用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资金,值得注意的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罪不构成本罪,但大多数集资诈骗案都有广泛的社会交往。一开始,他们采取了一种比较隐蔽的方式,即行为人只从特定对象小范围集资,但由于集资过程的发展,人员增多,集资金额不断增加,但对于集资诈骗者来说,他们大多对集资范围持放任态度,集资方向不明确,容易构成本罪

人员“以特定对象集资”需要特定对象形成封闭范围(即集资对象多为特定对象)。封闭范围一经开放(即既包括特定对象,也包括非特定对象),所有集资款均应认定为非法集资金额,因此,在吸收亲友或本单位内部人员资金的过程中,知道亲友,单位的朋友或者内部人员从不明对象中吸收资金,并予以放行;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从中吸收资金,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者均认定为吸收公众资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集资诈骗罪是主观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权证、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说明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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