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1、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房地产或者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犯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纠纷中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怎么解决
物权纠纷中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项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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