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科学评估机制
时间:2023-07-05 11:14:18 1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劳务资本的评估制度

为了限制、消除劳务资本评估的不准确性与主观性所带来的弊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就评估主体而言,基于劳务资本的特殊性,在对其评估时,应实行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与出资人、其他股东自行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尽管实践中股东自行评估存在弊端,评估不实导致资本虚空,有违资本充实原则,损害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针对股东自行评估的缺陷,立法可以规定劳务资本出资者应对其未能实现的劳务资本使用权价值承担填补责任,以现金补足其价值,并由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能使劳务资本所有者理性地对待其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又能使其他发起人对劳务资本的评估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高估。就评估监督而言,借鉴各国现物出资的评估监督制度,劳务出资的评估也须接受法定的监督,以保障其公开性、科学性。这些制度包括验资机构审核制度、股东决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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