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能力;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后果等。(二)证人证言。(三)物证、书证。如犯罪工具、法院执行通知书、行为人财产状况证明文件、转移财产交易记录等。证实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及采用的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执行财产或者威胁、暴力等手段拒不执行。(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五)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百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度实的材料,都知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道;
(七)勘验、检查、辨认专、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于拒执案件当中的受害人来讲,本来就是因为当事人不还钱所以才起诉了,如果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对方仍然不予理会,当然第一步还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能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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