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分布
1995~2005年,在世贸组织成员启动的3000余起贸易救济调查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和橡胶、塑料及其制品仍占有较大比例,但对机电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的调查上升势头较猛。以反补贴措施为例,尽管贱金属制品在案件占比中仍居第一位,但已经由过去的43%降至目前的32%,而动植物油和脂肪的占比由0.85%增至9.23%;机械及电气设备由2.56%增至10.77%,在所有产品中占比居第二位。虽然贱金属仍是各成员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但2000年之后,动植物油等初级农产品和机电等终端产品已成为反补贴调查的新重点。世界贸易救济调查对象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二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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